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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障黃河長治久安,保護傳承弘揚黃河文化,推動高質量發展,讓黃河成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制定本法。
第三章 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
第二十條(生態治理修復)
國家對黃河流域生態系統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黃河流域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實施生態修復重大工程,統籌推進黃河流域各項生態環境修復工作。
第二十三條(上游保護修復)
第二十八條(三角洲保護修復)
第三十二條(地下水超采治理)
第三十六條(農田、礦山生態整治和土地復墾)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開展退化農用地生態修復,實施農田綜合整治,改善農田及周邊生境;加快歷史遺留礦山生態環境修復,加強對在建和運行中礦山的監督管理,督促采礦權人履行礦山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國家在黃河流域實施最嚴格的損毀土地復墾監督管理,具體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由生產建設單位負責復墾,其他損毀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復墾?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土地復墾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章 水沙調控與防洪安全
第五十六條(灘區治理)
黃河流域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黃河防洪安全、灘區發展,組織編制黃河灘區居民遷建規劃和灘區治理方案,有序安排灘區居民遷建,實施灘區土地綜合整治,分區管控灘區土地利用。
灘區不得規劃為城鎮建設用地,不得設立新的村鎮。禁止在灘區新開墾荒地、新建擴建生產堤。灘區已經劃定為永久基本農田的,應當逐步退出。已建生產堤,應當逐步拆除。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
第六十四條(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沿河湖垃圾填埋場、加油站、礦山、尾礦庫、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場、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等地下水重點污染源及周邊地下水環境風險隱患開展調查評估,并采取風險防范和整治措施。
黃河流域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并發布地下水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地下水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監測數據。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油氣開采區等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管。在黃河流域開發煤層氣、致密氣等非常規天然氣,應當對其產生的壓裂液、采出水等進行處理處置,不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第六十五條(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監管)
黃河流域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劃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明確環境準入、隱患排查、風險管控等管理要求。
第六十六條(新污染物環境調查和評估)
第六十九條(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第九章 保障與監督
第九十八條(損害賠償)
因污染黃河流域環境、破壞黃河流域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黃河流域生態環境損害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機構組織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磋商,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磋商未達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水污染排放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礦山生態修復責任)
三、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五)關于基本制度措施
針對黃河河源區、黃土高原、河口及三角洲等不同區域生態保護修復要求,規定了水源涵養、水土流失總量控制、濕地保護、河口管理等制度,以及生態治理修復、天然林和草原保護、荒漠化防治、生態用水保障、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措施。
文章來源:環境訴訟研習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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